学生处关于调整教职工车辆停放规定的通知
时间:2015-11-19    作者:

为提高我院校园内停车位的使用效率,规范停车秩序,共建安全、文明、和谐的校园环境,经院党委批准,对教职工车辆停放规定进行调整,调整后方案如下:

1、自2015年11月20日起,原指定个人使用车位方案取消,教职工每天按照到校先后时间自行选择车位停放车辆;

2、所有车辆(含电动车、自行车)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区域内;

3、电动车、自行车停放区域:教师办公楼停车场1--4号车位,电大楼停车场48--51号车位,后勤服务楼南停车场1--2号车位(最东边两个),雨雪天,电动车、自行车可停放在西大门口车棚内;

4、校园内所有道路路面、人行道、教学区、广场、运动场等没有划定停车位的区域均为禁停区域;

5、行政办公楼西157-161号为预留车位,教职工车辆不得占用。

6、学生处安保科负责督查,对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教职工,将予以通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2015年11月19日